2019年马上就要过完了,很多小伙伴对于春节充满了期待,2020年的春节放假是从1月24日到1月30日,一共7天假期,很多小伙伴在春节期间是不能回家的,需要在公司值班,那么这涉及到一个加班费的问题,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大家都知道是按照三倍来进行计算。但是在假期里有的是通过调休来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假期都是三倍工资,那么2020年春节三倍工资是哪几天呢?2020年春节三倍工资日期是什么时候?今年春节三倍工资是哪三天?一起跟随百思特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0年春节三倍工资是哪几天?
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调休日。
春节的三倍工资是按照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来计算的,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是按三倍工资进行计算的。2020年春节三倍工资的时间是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三天。在这三天当中上班的话,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这三天上班是有三倍工资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余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没有安排补休,那用人单位是要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的。
春节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2020年1月24日是除夕,除夕这天不是法定假日,只是放假调休,当然是没有三倍工资的。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20年春节加班费的基数怎么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春节公司要求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公司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这算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
温馨提示:
1、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2、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