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篡改上百名同学中考志愿被捕

时间:2020-09-05 16:55:11来源:  阅读:(391)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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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则关于男生篡改同学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最新消息报道男生篡改上百名同学中考志愿,这种行为也是让广大网友感觉到很愤怒,因为自己的情绪而让别人受到伤害,因此大家要了解一下篡改志愿定什么罪名,接下来大家就随百思特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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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篡改上百名同学中考志愿

 

日前,四川西昌警方破获一起恶意篡改中考志愿的案件,西昌某中学的吉某某升学无望,为泄私愤在家中通过自己手机登录凉山州中考志愿填报系统,尝试输入密码“12345678”后进入他人账户篡改志愿。

 

幸好西昌警方及时介入,并将吉某某抓获归案,当地招办特事特办,延长考生填报志愿时间,组织学校逐一通知考生本人修改志愿,最终圆了这些学生的升学梦。目前,嫌疑人吉某某已被刑拘。

 

民警介绍,根据反馈情况,当地招办特事特办,延长考生填报志愿时间,组织学校逐一通知考生本人修改志愿,确保考生有学可上,最终圆了这些学生的升学梦。目前,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其实弱口令问题,网安部门曾多次提醒过。这个案件再一次证明,弱口令会带来严重后果,务必予以重视。”办案民警表示,弱口令非常容易被别人猜到或被破解工具破解,比如仅包含简单数字和字母的口令“12345678”或者姓名全拼、生日等,这种口令轻而易举就会被人破解,从而使用户面临巨大风险。

 

民警提醒,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在

 

那些被篡改了高考志愿的考生,后来都怎么样了?

 

女孩高考志愿被篡改,复读后惨遭落榜!嫌疑人:我为她好!

 

事件:

 

2018年7月12日晚上8时许,和所有高考生一样,小兰(化名)上网查询被录取的情况,经过一年高复,此时的她对自己报考的某传媒大学表演专业满心期许。然而,这一次,她又落榜了,但是她发现同专业被录取的考生中,有人的分数比她低!在询问招生办以后,小兰发现她的志愿竟然被动了手脚。是谁,动了她的志愿呢?

 

7月19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让小兰意想不到的是,修改她志愿的人竟是同窗好友男生小柯(化名)。

 

“检察官,真的没有别的原因,我是为她好,以她的能力上这个大学真的太可惜了,我希望她这次录取不了再高复一年,可以上更好的大学。”这个满脸学生气的犯罪嫌疑人小柯对承办检察官郑琼陈述自己的犯罪动机。小柯和小兰一同就读于杭州某艺术学校,关系甚好,一次小兰为了让小柯帮忙打印准考证,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登录密码通过

 

篡改志愿定什么罪名

 

怎样定性本案中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在篡改其他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时,是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前提下进行的,从内心上对这种行为的实现是保持积极态度的。因此从主观上可以判定作案人陈某是故意的。从客观上看,陈某实施了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4名同学的将被目标学校录取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吗?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若是认定陈某的行为侵犯了4名同学的将被目标学校录取的权利,陈某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是不适当的。这个权利是即将被录取的权利,是处于期待中的状态,并不是已经所拥有的,而法律规定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已经存在的。从这个角度分析,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陈某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账号登陆高考报名系统,对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进行篡改的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陈某在明知篡改的行为会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前提下依然积极的实施了该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使得4名同学的权利存在瑕疵,处于不完满的状态。那么陈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本案主要讲述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事实,使得4名同学被目标院校录取的希望落空。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篡改高考志愿虽然并没有令4名同学的继续学习的权利消失,但是该权利的状态已经不是受害者初始的意愿,使得这种权利处于不良状态。若是陈某不实施犯罪行为,那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就不会处于不良状态,为此可以认定造成这样的损害结果必然是之前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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